法官大人:您好!
今天我從收發室收到您寄來的掛號信─一封法院傳票,在未拆閱之前,心中納悶,自認不曾幹過偷雞摸狗的勾當,對病患也全心照顧,應不至於有任何醫療糾紛,何來此傳票?原來半年前,有一病患因被人潑硫酸,慘遭毀容,至本院求診,經我治療後要求開具診斷書,欲與兇嫌對簿公堂,剛好您接辦此案件,邀我出庭作證。說到出庭,雖然有百般的不願意,但礙於法律的規定,我還是會去的。不過在未出庭前,很想找您談談我的感覺,可是衙門庭院深深,小民不敢作此妄想,只好藉馬偕院訊的一角,寫信給您,敬請諒察!
我知道您傳我出庭是依法行事,我也承認出庭作證是「好國民」應盡的義務與責任,何況證人若無故不出庭,法院可逕行拘提到案,身為小百姓的我們,且敢怠慢。不過據我所知,許多外科醫師接到證人傳票時,都罵在心裡,何以如此?請聽我道來。
首先,身為醫師的我們,雖然不敢標榜救世濟人的高尚情操,但是讓病人恢復健康是我們最大的心願。我們無時不視病人生命的延續為已任,不論多臭多爛的傷口,我們甘之如飴;刮風大雨,為了拯救性命,我們勇往直前,因為那是我們所認同的工作。至於因治療某個病患就需出庭作證,對我們來說,實在是一件不太愉快的差事。尤其當今的醫療作業,都是預先約定,諸如門診掛號、常規手術等都在幾星期前就已排妥,一旦醫師出庭作證,勢必影響那些身負病痛的無辜患者,得忍受更長時間的肉體折磨與心理負擔,實有失公平。
另外讓我們視出庭作證為畏途的另一個原因,就是醫師出庭時未受到適度的尊重。我的好友老張,她是個婦產科醫師,五年前因診治一位被輪姦的病患而被傳訊出庭作證,出庭的前一天,她剛好輪值夜班,開了一整夜的急診刀,第二天早上趕赴八點半的庭訊,匆忙之間,來不及刮鬍子,身穿便鞋運動衫來到法庭。開庭時,因被告人數眾多,他與被告共排一列,面向法官接受訊問。可憐的老張,因徹夜未眠,眼眶發黑,精神萎靡,在疏忽下竟被誤為被告而予以審問,還好,老張趕緊表明身分,否則後果不堪設想。嗚呼!一個堂堂教學醫院的醫師,為了提供病情給法官參考而出庭作證,竟遭受如此的凌辱,醫師應有的尊嚴在法庭上竟蕩然無存。無怪乎老張後來每遇強暴病例,都儘量推拖。
還有一件事想跟您談的是─醫學與法律間並無交集。法律是死的,是人訂出來的,而生命是活的,每個個體間有極大的差異性。生命的長短,無法用類似「六法全書」式的條例來判定;肉體的治療更無法像「交通規則」一成不變,放諸天下而皆準。記得三年前,我曾因一件化學性灼傷病例出庭作證,庭上問我這種傷害是否會致命?可否治癒?是否會留下難看的疤痕?法官大人!七年醫學教育,那些老教授們從不曾教我們甚麼病可治癒,甚麼病不可以,也不曾念過得了某種病可活多少年的書,更遑論甚麼才是「難看」的疤痕。人的生命是操之在冥冥上蒼的手中,實非一個凡人醫師可以窺探,所以在此拜託法官大人問訊時,請勿以法學的觀點來追問生命的奧秘與無常。
法官大人!我發誓我非常願意幫助您辦案,好讓您有個公正無誤的判決,不過,要我作證時,可否不要讓我拋頭露面?您應該了解:我不喜歡去法院,就如您不喜歡來醫院一樣,法院和醫院都不是正常人應該去的地方。所以如果能夠用書面答覆,那是最好不過了,萬一您覺得文書往返曠費時日或詞不達意,那我們何不約個時間,找個清靜的地方,坐下來慢慢聊,說不定可以增加彼此的認識。要是您不嫌棄的話,我甚至可以提供您更多的醫學文獻,供您辦案參考,這樣不是很好嗎?
拉拉雜雜寫了一大篇,我想您眼睛都看花了,我只得再說聲「對不起」!
最後敬祝 健康
一位外科醫師 敬上
(刊登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號馬偕院訊)